我省十二部門聯合印發《通知》
規范二手車交易 推動汽車流通提質增效
日前,經省政府同意,省商務廳、省發改委、省工信廳等12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二手車規范交易、推動汽車流通提質增效健康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企業備案管理、二手車商品化流通、轉讓登記、發票管理、交易規模、信息平臺建設、出口流程管理、支撐保障等八個方面具體細化規范,并責任到相關具體部門。
其中,汽車經銷商、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要符合《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等規定,按要求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做好備案,及時、準確、全面報送相關經營信息。
對于社會關注的二手車商品化流通問題,二手車相關交易及汽車銷售應符合《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二手車交易規范》等有關規定,依法依規簽訂合同。
二手車轉讓登記方面,對已備案汽車銷售企業從自然人處購進二手車的,允許企業反向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并憑此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對已備案汽車銷售企業申請辦理小型非營運二手車轉移登記時,公安機關實行單獨簽注管理,核發臨時號牌。嚴格執行二手車異地交易登記跨省通辦和全面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全面落實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的稅收優惠政策和二手車經銷納稅人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
發票開具方面,對自然人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出售持有時間少于1年的二手車達到3輛及以上的,汽車銷售企業、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拍賣企業等不得為其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不予辦理交易登記手續。
對已備案的二手車企,年二手車銷售額超過500萬元且當年增速達到10%以上的,按其二手車銷售額的0.5%給予財政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此外,汽車經銷商、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要依法經營和納稅,遵守商業道德,按有關規定建立交易檔案,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嚴禁簽訂“陰陽合同”,嚴禁虛開交易發票。(記者任志霞)
晉商消費〔2025〕19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汽車業是國民經濟的戰略性、支柱性產業,是穩增長、擴消費的重要領域。目前,全省汽車保有量超967萬輛。2024年,全國開展汽車以舊換新行動,汽車消費和二手車市場潛力巨大,汽車流通領域面臨新的挑戰和機遇。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等17部門關于搞活汽車流通擴大汽車消費若干措施的通知》《商務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關于完善二手車市場主體備案和車輛交易登記管理的通知》《商務部等5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二手車出口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促進二手車規范交易、推動汽車流通提質增效健康發展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強企業備案管理,規范汽車流通領域經營秩序
汽車經銷商、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要符合《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等規定,按要求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做好備案,及時、準確、全面報送相關經營信息。對不按規定備案或報送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采取警示提醒、告誡約談等方式依法依規處理。動態調整備案企業,對不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核查后退回企業完善整改。按照職責分工,合力推進二手車行業監管,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清理整治臟亂差或不符合城市發展和城市商業發展有關規定的二手車“路邊攤”“人行道市場”以及無場地、無設施配套、無專業人員的“三無市場”,嚴厲查處虛假宣傳等行為。(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管局等)
二、規范二手車經營行為,促進二手車商品化流通
汽車銷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將購進并用于銷售的二手車按照“庫存商品”科目進行會計核算。二手車相關交易及汽車銷售應符合《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二手車交易規范》《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依規簽訂相應合同,確保合同行為公平合理。(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等)
三、支持二手車經銷業務,便利二手車轉讓登記
按照《商務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關于完善二手車市場主體備案和車輛交易登記管理的通知》精神,對從事新車銷售和二手車銷售的企業,經營范圍統一登記為“汽車銷售”。對已備案汽車銷售企業從自然人處購進二手車的,允許企業反向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并憑此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對已備案汽車銷售企業申請辦理小型非營運二手車轉移登記時,公安機關實行單獨簽注管理,核發臨時號牌。嚴格執行二手車異地交易登記跨省通辦和全面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全面落實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的稅收優惠政策和二手車經銷納稅人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審批服務管理局、省公安廳、省商務廳、省稅務局等)
四、完善二手車發票管理,規范二手車發票開具行為
對自然人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出售持有時間少于1年的二手車達到3輛及以上的,汽車銷售企業、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拍賣企業等不得為其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不予辦理交易登記手續,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公安、稅務部門共享核查信息,稅務部門充分運用共享信息,為有關企業開具發票提供信息支撐。二手車相關交易應如實開具銷售、傭金、服務費等發票,發票金額要與相應的交易合同金額保持一致。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應按規定領用和自行開具發票,并如實進行納稅申報。(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公安廳等)
五、培育壯大經營主體,擴大二手車交易規模
對已備案的二手車企,年二手車銷售額超過500萬元且當年增速達到10%以上的,按其二手車銷售額的0.5%給予財政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二手車企須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中備案,按時報送相關報表,產權明晰,管理規范,具有獨立法人單位和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依法納稅,且支持配合商務部門日常檢查,事中事后監管和“雙隨機”檢查未被行政處罰,無違法違規行為,沒有被“信用山西”、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行為黑名單,企業無涉黑涉惡及重大安全事故問題。(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等)
六、加強信息平臺建設,提升汽車全周期服務能力
推動汽車流通領域數字化轉型,探索建立汽車流通信息共享機制,加快搭建兼具政務服務與便企利民服務功能的覆蓋汽車進出口、銷售、登記、車輛檢驗、抵押、注銷等狀態信息查詢,交通違法查詢與處理,保養、維修、保險、報廢以及經營主體注冊、備案、開票、統計、信用等機動車全生命周期的信息服務平臺,為汽車交易流通、維修保養、保險金融、汽車配件、回收拆解、關鍵零部件再制造再利用、檢測評估等環節的政府管理部門、企業、消費者提供數據支撐。鼓勵汽車銷售及二手車交易合同進行網簽,鼓勵建立二手車交易電子化檔案,賦能二手車產業發展壯大。積極促進非保密、非隱私性車輛信息依法向社會開放,依法穩妥推行車輛維修保養、保險理賠、抵押等敏感信息查詢制度,便于經營者、消費者和管理部門查詢和使用。鼓勵第三方機構按照市場化運作模式提供符合國家要求的機動車信息服務。(責任單位:省審批服務管理局、省商務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數據局、太原海關、省稅務局、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山西監管局等)
七、加強出口流程管理,培育二手車外貿新增長點
建立二手車出口專項工作機制,強化部門協作,為企業在車輛交易登記、許可證申領、口岸通關、車輛注銷、出口退稅等環節提供便利化服務。鼓勵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申報二手車出口資質,支持有條件的市加快建設集展示交易、維修整備、監測認證、報關出口、倉儲物流、金融服務等功能于一體的二手車出口基地。支持有實力的企業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建設二手車出口基地和國際營銷網絡,支持企業利用各類展會平臺和跨境電商平臺拓展市場,穩步擴大二手車出口規模。(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太原海關、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等)
八、加強發展支撐保障,營造汽車流通良好環境
汽車經銷商、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要依法經營和納稅,遵守商業道德,按有關規定建立交易檔案,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嚴禁簽訂“陰陽合同”,嚴禁虛開交易發票。對已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授權協助辦理車輛轉讓登記業務的汽車經銷商、二手車交易市場及經銷企業,要嚴格查驗二手車、嚴格審核轉讓登記資料和憑證等信息。按照“誰辦理、誰負責”的原則,如違規辦理轉讓登記及相關業務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違反有關規定通過機動車虛假交易、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手段在機動車登記業務中牟取不正當利益,或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的,對組織、參與實施上述行為牟取經濟利益的汽車經銷商、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發揮協會作用,強化行業自律,加強消費維權,加大汽車和二手車誠信興商與放心消費宣傳,讓廣大市民放心購買新車和二手車,構建汽車流通消費良好營商環境。(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公安廳、省稅務局等)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請各市、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
山西省商務廳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西省公安廳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交通運輸廳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西省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山西省數據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太原海關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
2025年2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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